佛山3件典型事件上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

6月28日,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于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21-2022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佛山三件典型事件再次入选,数量排名全省地级市第一。

佛山入选“2021-2022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典型事件如下:

一、佛山市、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南山区入选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

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与推进产业创新发展紧密结合,指导各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争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佛山市、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南山区,入选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广东入选数量全国第一。

其中,佛山市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首创精神,通过建立一系列部门衔接机制,打造一支专业执法队伍,制定一批保护服务规范,采取一揽子“政府助企”政策,建设一个企业联盟体系,探索更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和实践经验。

二、刘某波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刘某波原系格某公司磁控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多款磁控管产品的设计,熟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一系列配套工作。东某公司为生产磁控管找到刘某波。2017年3月,刘某波辞职后,使用化名“李波”到东某公司实际出资且新成立的美某公司任职磁控管研发负责人。在独自研发美某公司的磁控管中,刘某波使用了其在格某公司工作期间复制的部分磁控管的产品设计图纸、部分工装夹具图纸,后美某公司按照与格某公司大致相同的工艺流程,生产出磁控管并独家出售给B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6日刘某波投案,美某公司共生产磁控管400多万只,获利2000万余元。

2020年7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格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2020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波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7月16日,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以刘某波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22年2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全部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高管员工在职期间私设公司抢占客户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案

龚某自广东某电缆公司成立起任该公司销售部副总监,系广东某电缆公司的股东之一。后邓某入职任该公司销售部业务员。龚某在任职期间,通过其亲戚黄某等设立了与广东某电缆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山某电缆公司,并与邓某一起在两人任职原公司期间及离职后,利用两人掌握的涉案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达成电线、电缆等产品的销售交易。广东某电缆公司认为龚某、邓某、中山某电缆公司、黄某共同侵害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系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龚某在任职期间知悉涉案客户信息,明知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却仍然通过其亲戚黄某等设立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山某电缆公司,并与同样负有保密义务的邓某共同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利用前述客户信息为龚某、中山某电缆公司与前述客户达成交易,抢占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山某电缆公司明知涉案客户信息系原告的商业秘密仍使用,黄某为侵权行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故中山某电缆公司、黄某与龚某、邓某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共同侵害了广东某电缆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遂判决龚某、邓某、中山某电缆公司、黄某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开发成本、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龚某、邓某、中山某电缆公司、黄某赔偿广东某电缆公司经济损失共计70万元。(文/潘姝彤 郭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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