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顾萍被判刑14年
9月2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泰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顾萍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顾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对顾萍受贿、贪污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顾萍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区长、区委书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接、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544万余元。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顾萍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41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顾萍个人分得164万余元。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顾萍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160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顾萍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