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近日,青海省印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自主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的能力,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我省要求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加强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督促指导,于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并实施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要求企业明确企业内部举报受理渠道、牵头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奖励标准和具体奖励情形,对内部报告表现突出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在履职评定、提拔晋级、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激励。
全省要求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和整改台账,如实记录内部报告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整治责任、措施、时限等,抓好跟踪整治,及时兑现奖励,确保隐患整治到位、违章行为纠正到位、报告奖励到位。
为做好企业内部报告奖励制度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制度》明确,将企业内部报告奖励制度修订完善、资金保障、台账管理等内容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内容。对不落实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不兑现内部报告奖励资金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兑现奖励资金,并对企业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推行企业事内部报告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