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意买早餐及购物,趁店主不备盗窃手机
7月8日消息 男子陈某某多次到儋州市那大镇城区某商店和早餐店,假意买早餐及购物,趁店主不备时盗窃店主的手机。近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骑电动车先后到儋州市那大镇某披萨店、商店、早餐店等处,假意购买商品或点餐,趁店主不备,先后实施盗窃7次,盗取手机七部。经鉴定,七部手机共价值5958元。2023年12月,陈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七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