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公司调岗并旷工数日,判了!

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

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进行合理调整

劳动者竟拒绝并旷工数日?

案情回顾

原告陶某与被告南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电工工种。2023年2月15日,该公司因业务调整,对包含陶某在内的五名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陶某提出拒绝不合理调岗的异议后并未得到解决,次日起便未进入新岗位继续工作,也未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因陶某拒绝接受公司的岗位调整,公司多次催促其返岗仍被拒绝。2023年2月23日,该公司对陶某连续旷工的违纪行为进行通告,取消陶某在食堂刷卡吃饭的权限,但仍为其缴纳2023年3月-4月的社保。

2023年3月17日,陶某认为南昌某公司单方调岗行为实质是变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便向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922.64元。仲裁部门驳回陶某的仲裁请求。陶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某公司对原告陶某的工作岗位进行的调岗涉及5名员工,且《员工调岗通知书》的内容明确了调岗后的用工主体及薪资待遇与调整前均一致。南昌某公司的调岗是基于其实际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并非仅针对陶某,该调岗行为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和惩罚性,亦不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此外,南昌某公司在陶某未到新岗位上班时,向其发送短信催促其上班,并为其缴纳社保。虽然陶某被调岗后存在岗位适应的问题,但被告南昌某公司并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

调岗后,被告南昌某公司并未对原告陶某进行上岗前培训。原告陶某的离职行为及其仲裁申请书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系原告陶某解除其与被告南昌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南昌某公司应当向原告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解除原告陶某与被告南昌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被告南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461.32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南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官提醒

劳动者对工作岗位调整

有异议时

不能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

进行抵制或对抗

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

进行维权

来源:综合南昌高新法院